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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甘青玉与陶利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青玉,陶利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青玉,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无固定工作,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利刚,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阿克苏中棉种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阿克苏市。上诉人甘青玉与被上诉人陶利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青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甘青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青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上诉人甘青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莉审 判 员  陈 康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