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商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阿富与嘉兴强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阿富,嘉兴强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430号原告:王阿富。被告:嘉兴强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嵩山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谢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越,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阿富诉被告嘉兴强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2月9日确认欠原告款项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尚欠余款10000元承诺于一星期内付清,后未按约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强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五日内向原告王阿富支付价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嘉兴强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