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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军与焦佃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焦佃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334号原告刘军。被告焦佃武。原告刘军诉被告焦佃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玉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庄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