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双松与何文红、何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双松,何文红,何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23号原告:程双松,无业。委托代理人:梁旭光,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文红,武汉东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朱远超,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海。委托代理人:孙明,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饶国荣,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程双松诉被告何文红、何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双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双松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双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250元,由原告程双松负担。审判长 瞿汉春审判员 向 真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