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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钟懋日与陆海金、石佳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懋日,陆海金,石佳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钟懋日,1978年10月19月出生。被执行人陆海金,现羁押于凭祥看守所。被执行人石佳桥。钟懋日申请执行陆海金、石佳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3)青执字第97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石佳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052元。因石佳桥在本案以及(2013)青执字第972号案件中都为被执行人,现两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协商后达成一致,同意将扣划款项中的20052元退还给石佳桥作为基本生活费,剩余款项19000元,(2013)青执字第972号的申请执行人陈兴松可分配得95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钟懋日可分配得9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石佳桥在本院(2015)青执字第972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人民币9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