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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国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国正,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国正在相关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