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承友与吴继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友,吴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孙承友,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吴继梅,女,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继梅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