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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孟与张琳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张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979号申请执行人王孟,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琳琳,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4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琳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琳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琳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琳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川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