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宁波金大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旭坤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金大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旭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大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欣荣。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旭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竺旭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大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旭坤工贸有限公司[(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003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