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与伍进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伍进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80号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尹居全,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进刚。委托代理人周辉,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坛,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8014.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的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被告于2003年8月19日入职,任熟食部技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自2006年8月19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最后工作日期:2014年9月5日。四、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4261.50元。五、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98014.50元。原告主张被告超标领取并丢弃原材料导致浪费,给公司造成损失,原告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并向本院提供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工会回执、员工手册及确认书、鲜食部门的相关规��及各类培训记录、产品丢弃记录、面谈及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工会回执、员工手册及确认书、鲜食部门的相关规章及各类培训记录、产品丢弃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每天领取解冻产品分两班,解冻的产品并非被告一人领取,且产品解冻是为了后两天的使用,被告领取并解冻的产品并不存在超标浪费的情况,丢弃处理的决定也并非被告作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主张被告依生产需要领取解冻产品,而且产品解冻需要2-3天的时间,当天领取的解冻产品在其后的2-3天时间内都可以使用。被告并提供与原告冷冻产品一致的产品包装袋,证明争议食品的保鲜期为7天。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公司规定此类产品保鲜期仅为两天,被告当天取出的产品如无法使用完,��公司的规定只能丢弃。根据本案庭审调查,原告主张被告超标领取导致浪费的冷冻产品为2014年8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领取的樟茶鸭、烤鸡和烤鸭、五花肉。根据原告提供的生产部门生产计划总控表显示,原告每天的生产计划并不一致,原告提供的产品丢弃记录显示,原告每天均存在丢弃禽肉类产品的情况,每种产品丢弃数量亦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够证明2015年8月7日原告对部分熟食进行了丢弃处理,上述丢弃行为系由原告公司管理层作出决定,未有证据证明被告领取食品原料进行解冻的行为与原告丢弃食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相关管理制度亦无关于领取原材料的数量限制的规定。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中关于浪费原料造成公司损失即可解雇的规定,既没有浪费金额的尺度,也没有劳动者主管故意的标准,对劳动者极不公平。故原告以被告浪费原料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据不充分、规章制度也不尽合理,本院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98014.50元(4261.50元×11.5个月×2倍)。本案的裁判结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伍进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98014.50元。二、驳回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颖人民陪审员 黄声涵人民陪审员 崔绍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