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炜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44号罪犯李炜。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桃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2013)益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八月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李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做到了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内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并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奖励分共计10分,2015年度获奖励分共计16.1分,截至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24.1分。本次执行财产刑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李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炜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八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