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迟宾江与被告赵向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宾江,赵向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22号原告迟宾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宾江与被告赵向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宾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赵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迟宾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宾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迟宾江负担。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