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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全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全利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全利,济宁市公共汽车公司职工。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全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全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赵全利通过赵金锋(在逃)的介绍和授意,担任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后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区设立两个点,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公开宣传介绍,以“企业扩建需要周转资金,时间短、利息高”为诱饵,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赵全利作为法人代表在公司内积极向到公司参观考察的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并在向群众开具的扩建借款协议上签名盖章,吸收的资金通过其银行卡向该公司交纳,其收取一定的返点费。经相关机构审计,非法吸收存款为:协议金额2871万元,实缴金额2311.6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全利供述,大概在2013年10月初,邯郸市邱县的赵金锋给我打电话说,邯郸有个挣钱的好项目,让我到邯郸,我问其是不是搞传销,其说不是传销,有实体,我就到邯郸,是赵金锋给我在邯郸安排在“如家宾馆”住下,随后赵金锋领来了XXX(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喻屯村红庙屯村环村人),也在该宾馆住下,住了有一周多。赵金锋给我和XXX一本“瑞峰集团有限公司”宣传册,让我们俩个人把宣传册内容背会记住,并说让我们宣传该集团公司怎么怎么有实力,有多少家子公司,以该集团公司下属的“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扩建名义吸收资金,赵金锋给我和XXX说,吸收钱后,给我和XXX每人1个点(1个点就是吸收10000元提100元)的提成,赵金锋自己提2个点,一切费用由赵金锋出,赵金锋安排我俩宣传时说,让我谎称是刘丹峰姐夫,该公司法人代表,称赵总,XXX是该公司股东,称于总。在2013年10月18日,赵金锋和谷月芬拉着我和XXX就到了“磁县顺祥洗煤厂(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把我俩安排到该公司办公楼二楼,每人一个办公室住下,当天上午和下午大概拉来有二十来个客户到该公司考察,因为我和XXX第一次给客户介绍,没有经验,当时客户问该公司谁是法人,结果彭某说他是法人,不知道该洗煤厂扩建吸收资金的事,结果当天没有吸收了资金,赵金锋知道了后,就给刘丹峰打电话,让刘丹峰给彭某说不让彭某乱说话。后来客户再到洗煤厂考察时,彭某就不吭声了,就有我和XXX宣传介绍。我和XXX介绍该洗煤厂是瑞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该公司实力雄厚,要把该洗煤厂扩建,并把附近的洗煤厂收购,借款期限短,就用三个月,到期后保证能把钱还给客户。还给客户瑞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宣传册上宣传瑞峰集团公司经营石油、煤炭、钢铁、运输、珠宝、投资等公司。其实际经营什么我不清楚,光知道顺祥洗煤厂。该宣传册是赵金锋给我的。磁县顺祥公司大概是2013年10月25日左右变更我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我不管经营,就是利用该公司的名义吸收资金,经营还是该公司原来人员。我一分钱也没有出,具体情况是赵金锋和刘丹峰谈的,就是利用该公司吸收资金。当时是赵金锋领着我和XXX到工商局签字的,彭某和原来股东郭保生一起去工商局签字。该公司注册资金是500万元,我占300万元,XXX占200万元。该公司有两个营业执照(一个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另一个2000万元),赵金锋说都是真的,不让我管这个事。该公司一共吸收了多少资金我不知道,当时赵金锋让我用我的身份证在邯郸办理了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邯郸银行卡,办理银行卡后,赵金锋就把卡给我要走了,银行卡就没有在我手里,所以我也不知道吸收了多少资金。当时我办理的银行卡都是和我原来的手机号(150××××5022)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开卡后赵金锋就把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邯郸银行卡变了手机号,具体变成谁的号我不清楚,建行卡停了一个月左右赵金锋让我把手机号变成谷月芬的手机号,什么号我记不清了。大概在2014年6月21、2号出事后,赵金锋和谷月芬拉着我跑时,赵金锋让我把手机和手机卡都丢掉。赵金锋又重新给我购买的手机和手机卡。当时是赵金峰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钱都给不了客户,客户要闹事,让我和他一起跑。当时是刘丹峰给XXX打电话,让XXX先跑的,并给了XXX8000元。公司吸收资金是在邯郸市卓立大厦19楼1901单元房,后来又搬到邯郸市广悦大厦2楼,大概有十几个房间。卓立大厦是谷月芬和耿风利租的,是刘丹峰出的租金。广悦大厦的房子我听谷月芬说是刘丹峰自己的房子。赵金锋负责我和XXX做好公司介绍宣传,谷月芬负责吸收资金,谷月芬下面有几个专门吸收资金的市场部经理。有耿风利、金某、金春(男)、韩淑英、陈秀玲、王香芳、高某甲。吸收资金的人大部分都是邯郸市里不特定的人,谷月芬还在石家庄安排人以该公司名义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有转账也有现金。我办理的四张银行卡上都有转账。吸收的这些资金都是刘丹峰、赵金锋、谷月芬具体操作的。我听谷月芬说可以从中提20个点,给市场部经理大概是18个点或19个点,1个点每10000元就是100元。给客户算利息期限是三个月,利息是5%(5分),10000元三个月利息是1500元,利息和点费直接扣除,谷月芬都是在晚上和这几个市场部经理对账给点费。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不让我参与。在邯郸吸收资金原来在卓立大厦是一个姓李的女会计,后来到广悦大厦又增加了2、3个会计,具体叫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吸收客户资金给客户出具的我光知道的是我签字的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扩建借款协议书,别的还有什么手续我就不清楚了。刘丹峰在邯郸(具体什么地方,我不清楚)给我和XXX还有李洪亮(赵金锋朋友)租着一个单元房,每次都是赵金锋让李洪亮把空白借款协议和该公司合同章及我的手章拿过来我签字后,再加盖合同章和我的手章,然后李洪亮把签好的协议拿走,每次都签好几百份,用完了再签。李洪亮负责开车拉客户到该公司考察。从2013年10月18号至2014年3月份,基本上每天都有客户到洗煤厂考察。用吸收的资金赵金锋共买了四辆车,有一辆50多万元的奔驰车,赵金锋用的是其朋友郑军的名,原来谷月芬坐着,有一辆20多万元的迈腾车,是赵金锋的名字,赵金锋开着。还有一辆30多万元的轿车,不知道什么牌的,也是赵金锋的名,另外就是瑞峰牌车,现在这些车都不知道在哪儿。我得了大概是10万元左右,具体数记不清了,都是赵金锋给我的。分多次给的,有转账有现金。我给家里留了1万元左右,剩余的自己在外住宾馆、路费、吃喝花销了。我听XXX给我说,赵金锋给其11、2万元,刘丹峰给其5、6万元。所吸收的资金就给该洗煤厂建了一个环保场棚,具体用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为了掩人耳目,还进了一些原煤(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客户到洗煤厂考察时洗煤机正在洗煤。该洗煤厂负责经营的主要是彭某和一个姓左的厂长负责。2、证人彭某证明,我是大概2011年11月份从孙玉堂手里接管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的,我是公司法人,实际投资人是刘丹峰,让我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注册资金是300万元,股东是郭保生,注册资金是200万元,郭保生是名义股东,就没有去过该公司。2013年11月份刘丹峰把该公司转让给了赵全利,我的300万元股权以303万元转让给了赵全利,郭保生的200万元股权转让给了XXX,并签有转让协议,在磁县工商局有备案,我听说大概转让费是3000万元,刘丹峰和赵全利之间有协议,刘丹峰拿着,当时光让我签字了,赵全利接管公司后,该公司人员还是原来的人员。赵全利以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我不清楚,在2014年5月份我看见有两辆冀A牌照大巴车拉着两车人到公司看过,大概有四五十人。我负责公司后勤,给工人购买菜,干点杂活,现在负责看管公司场地。公司是2014年6月23、4号停产的。因为赵全利经营期间借款,每天有人到公司堵门要账,无法生产。平时赵全利不经常去公司,2014年5月份以来就没有到过公司。赵全利向社会人员借款不通过公司,公司账记得是生产经营,二者不掺合。公司目前的财产有,公司南边有精煤2000余吨,北边煤场有原煤1000余吨,混合煤大概有40000余吨,龙工牌5吨铲车一辆,粉碎机一台,6平方洗煤机一台,办公楼两层共12间,平房10间,门岗房2间,120吨地磅1台,场地34.5亩,环保厂棚40米x48米。我是刘丹峰妹夫。另证明,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把我的法人代表变更为赵全利后,刘丹峰的司机XX(XX翔)让我和他在邯郸市的农行、建行、工行、邯郸银行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四个银行卡,办理后XX就直接拿走了,卡就没有在我手中,具体卡号我也不知道。彭某并对XX翔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3、证人左某甲证明,我是2012年3月份到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上班的,当时是刘丹峰买孙玉堂的洗煤厂。公司法人是刘丹峰的妹夫彭某,实际操作人是刘丹峰。我在该公司是生产厂长。大概在2013年11月份,公司法人变更为赵全利,股东是XXX,实际操作人还是刘丹峰。赵全利做法人代表就是为了以该公司的名义吸收资金。我见赵全利和XXX在公司负责接待客户并宣传,刘丹峰给我说过不要我过问多管,光让我配合他们,让生产就生产。赵全利私下给我说过,吸收一万元,三个月,5分利息,再给17个点。我问其利息这么高,吸收的钱干什么,赵全利就不给我说了。他们宣传时对客户说,该公司法人是赵全利,股东为XXX,是瑞峰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瑞峰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是刘丹峰,该集团实力雄厚,要把该洗煤厂扩建,并把附近的洗煤厂收购,借款期限短,就用三个月,到期后保证能把钱还给客户。还宣传说瑞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石油、煤炭、钢铁、运输、珠宝、投资等公司。2014年春节前后,大概有80天左右,每天有二三十客户到公司考察。赵全利任公司法人期间对公司洗煤厂就建了一个环保厂棚,投资30多万元。期间也生产,但都不经常,购进了大概有一万多吨原煤,每次赵全利接到电话后,有客户来洗煤厂考察,就让生产,走后就停了。洗出的煤卖给了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和邯郸玉泰焦化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应该是一回事。两个公司大概欠我公司700多万元煤款。所吸收的资金在顺祥洗煤有限公司账目上没有记载,不计入公司账。公司有记账会计蔺某和现金会计薛某甲。公司现有财产有,公司南边有精煤2000余吨,北边煤场有原煤1000余吨,混合煤大概有40000余吨,龙工牌5吨铲车一辆,粉碎机一台,6平方洗煤机一台,办公楼两层共12间,平房10间,门岗房2间,120吨地磅1台,场地34.5亩,环保厂棚40米x48米。4、证人蔺某证明,我是二O一二年三四月份到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上班的,任公司会计,负责计帐,当时的法人代表是彭某,大概在2013年10月份,该公司法人变更为赵全利,实际操作人是刘丹峰。赵全利任法人期间大概购进了一万多吨煤,是刘丹峰把钱转到公司在磁县农行的基本账户上买的煤。洗出的煤都销给了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和邯郸裕泰焦化有限公司,两个公司都是裕泰集团的子公司。两个公司还欠我公司煤款700多万元。公司账目原先由我保管,出事后刘丹峰把全部账目拿走了。我听说赵全利以公司的名义在邯郸市吸收资金,但其吸收的资金在公司账目中没有记载。赵全利任法人期间,公司就建了一个环保厂棚,不清楚谁出钱,公司没有记账。公司现有财产南边有精煤2000余吨,北边煤场有原煤1000余吨,混合煤大概有40000余吨,龙工牌5吨铲车一辆,粉碎机一台,6平方洗煤机一台,办公楼两层共12间,平房10间,门岗房2间,120吨地磅1台,场地34.5亩,环保厂棚40米x48米。5、证人薛某甲所证与蔺某所证基本一致。6、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证明载明,2014年9月19日11时许,该局干警将赵全利抓获。7、磁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扣押了被告人赵全利随身携带的物品有,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开户许可张复印件一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张(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人赵全利,经营范围为洗精煤、煤炭批发(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9日);钢材、焦炭、铁精粉、生铁批发零售)、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张。被告人赵全利称上述证据均由谷月芬提供。8、被告人赵全利对同案XXX、李洪亮、赵金锋的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9、受害人杨书岭、王某甲顺、张某甲对介绍其投入资金的陈秀玲的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10、受害人尚某甲对介绍其投入资金的韩淑英的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11、受害人候芹英、陈某甲对介绍其投入资金的谷月芬的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12、受害人王某甲凤、张某甲对介绍其投入资金的金某的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13、受害人白某甲对介绍其投入资金的金春的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14、受害人李某甲、张某甲对介绍其投入资金的王香芳的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15、受害人梁某对介绍其投入资金的耿风利的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16、磁县公安局磁公(经)封字(2014)0001号查封决定书载明,查封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场地34.5亩,环保厂棚40米x48米,120吨地磅1台,平房10间,门岗房2间,办公楼两层共12间,6平方洗煤机一台,粉碎机一台,龙工牌5吨铲车一辆,混合煤40000余吨,原煤1000余吨,精煤2000余吨。并有相关的查封照片在卷。17、公安机关复制于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载明了该单位于2012年1月29日由原来的股东孙玉亮200万元、孙玉堂300万元变更为刘丹峰200万元、彭某300万元,变更法人代表孙玉堂为彭某;于2012年3月18日变更股东刘丹峰200万元、彭某300万元为彭某300万元、郭保生200万元;于2013年11月22日变更股东彭某300万元、郭保生200万元为赵全利300万元、XXX200万元,变更法人代表彭某为赵全利,经营范围为煤炭洗选;煤炭、钢材、焦炭、铁精粉、生铁批发、零售。18、磁县公安局统计的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的情况。合计吸收347人405笔,实收22501700元,协议金额27870000元。19、磁县公安局提取的瑞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宣传册。20、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载明了被告人赵全利的基本情况及无犯罪前科。21、证人金某证明,我是大概2013年11月份左右开始为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资金的,在邯郸市邯山区卓立大厦19楼,是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当时该办事处有瑞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宣传册,顺祥洗煤有限公司是该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我是通过谷月芬介绍参与吸收资金的,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客户将资金转到赵全利的银行卡上,赵全利有四个银行卡,分别为建行、农行、工行、邯郸银行。谷月芬说吸收资金用于洗煤厂扩建。吸收资金都是三个月,利息是5分,每10000元三个月是1500元,客户交钱时直接扣除,另外,每吸收10000元返13个点,返点费直接扣除,我为了多吸收资金,将13个点都给了客户,我每吸收10000元从客户的返点里扣除30元。利用洗煤厂的名义吸收了两轮,第一轮(三个月)的都退清了,第二轮的借款合同到期后,我的客户拿合同给我,我把合同给了谷月芬,从赵全利的银行卡把钱转到我的银行卡里,我再给客户,后来处不来钱了,客户就直接找赵全利退钱。以该公司的名义吸收资金的还有谷月芬、王香芳、高某甲、金春、耿风利、韩淑英、陈秀玲,我们这些人都是由谷月芬操作,我们都听谷月芬的。赵全利负责在洗煤厂接待客户,介绍宣传,其是该公司的名义法人,具体都是谷月芬和瑞丰集团公司法人刘丹峰操作,但我没有见刘丹峰如何操作,听别人说的。22、证人高某甲证明,其没有为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吸收过存款,其在该公司分三次存过40万元,都已经兑付。23、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载明,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10个站点和无中间人报案共涉及326人,387笔。报案的协议金额28710000元,实缴金额23116600元。24、证人郜某甲、冯某甲、李某甲、胡某甲、马某甲、杜某甲、李某乙、郭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英、王某丁、张某乙、高某乙、荣某、李某丙、柴某、贾某甲、王某戊、董某甲、郑某甲、田某甲、韩某甲、元某、周某甲、张某丙、逯艳艳、刘某甲、田某乙、张某丁、蔡某甲、蔡某乙、张某戊证实通过王香芳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并有部分人员提供了银行转账单、借款借据等。25、证人姚某、王某己、连某、张某己、吴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顺、郑某乙、郑某丙、赵某甲、张某庚、周某乙、郭某乙、毕某、郝某甲、刘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娄某证实通过陈秀玲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并有部分人员提供了借款借据。26、证人赵某乙、李某己、杨某丙、李某庚、胡某乙、王某庚、李某辛、王某辛、王某壬、蔡某丙证实通过高某甲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27、证人刘某丙、杨某丁、贾某乙、卢某甲、纪某甲、侯某、陈某甲、米某甲、孙某甲、师某甲、郭某丙、董某乙、刘某丁、颜某、米某乙、陈某乙、王某癸、逯英、李某壬、宋某甲、李某癸、张某辛、高某丙、刘某戊、薛某乙、任某甲、杨某戊、郭某丁、郑某丁、邓某、孟某、王某子、蒋某甲、孙某乙、王某甲、赵某丙、安某甲证实通过谷月芬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并有部分人员提供了银行转账单、借款借据等。28、证人吕某甲证实通过苗建芬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29、证人王某丑、刘某己、刁某、常某、于云霞、韩某乙、任某乙、王某寅、冯某乙、薛某丙、宋某乙、王某卯、王某甲凤、胡某丙、武某甲、师某乙、张某壬、武某乙、赵某丁、赵某戊、杜某乙、王某辰、王某巳、王某午、李某子、李某丑、李某寅、薛某丁、王某未、郭某戊、王某申、郑某戊、郑某己、张某癸、李某卯、谢某、李某辰、张某子、宋某丙、王正溪证实通过金某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并有部分人员提供了借款借据等。30、证人陈某丙、安某乙、尚某甲、申某甲、耿某、尚某乙、陈某丁、李某巳证实通过韩淑英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并有部分人员提供了借款借据等。31、证人张某甲、酆某甲、酆某乙、白某甲、申某乙、王某酉、姬某、刘某庚、宁某、曹某、宋某丁、孙某丙、吕某乙、白某乙、田某丙、纪某乙、王某戌、郑某庚、高某丁、董某丙、贺某、王某亥证实通过金春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并有部分人员提供了借款借据、银行转账手续等。32、证人李某午、王某A、霍某、赵某己、候某、甄某、许某、卢某乙、马某乙、梁某、陈某戊、宋某戊、苗某、李某未、解某、赵某庚、刘某辛、刘某壬、蒋某乙、王某B、白某丙、李某申、郭某己、刘某癸、王某巳芬、郝某乙、张某丑、张某寅、石某证实通过耿风利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并有部分人员提供了借款借据、银行转账手续等。33、证人刘淑华任素芹、田某丁、孙某丁、李某酉、韩某丙、王某C、底俊芹、刘某子、李某戌、黄某、王某D、王某E、李某亥、刘某丑、贾某丙、陈某己、陈某庚、刘某寅、张某卯、左某乙、刘某卯、丁某、郑某辛、张某辰、王某F、刘某辰、赵某辛、张某巳、郜某乙、范某、张某午、董某丁、李某A、郝某丙、崔某甲、王某G、申某丙、韩某丙、韩某丁、张某未、张某申、张某酉、张某戌、徐某、崔某乙、赵某壬、刘某巳、陈某辛、郝某丁、单某、崔某丙、崔某丁、祁某、李某B、陈某壬、韩某戊、张某亥、王某H、张某A、王某I、段某、王某J、王某丙证实通过石家庄分站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并有部分人员提供了借款借据、银行转账手续等。34、马维花、郑贵英、王运河、崔芸、刘克清、杨青存、谷孟喆、王某己、张香林、申安波、王景玲、郝晓静、李然、周月珍、张美玲、张冬花、贾爱叶、张查枝、韩琳、王文菊、刘某卯香、牛保英、李雪丽、闫玉娥、张增秀、郭文东、张克峰、赵保江、谢邯平、李希合、童树云、赵东霞、蔡新建证实通过他人介绍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存钱的情况,并有部分人员提供了借款借据、银行转账手续等。35、以被告人赵全利的名义办理的农行、工行、建行、邯郸银行的银行卡的银行交易明细载明了吸收资金的情况。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答复意见书载明,该分局从未向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颁发过金融许可证。37、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的场所邯郸市邯山区卓立商务大厦19楼和广悦大厦2楼进行了现场勘查,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在卷。并有被告人赵全利对上述场所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3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邯郸市邯山分局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人赵金峰、谷月芬、刘丹峰、XXX、王香芬、金春、高某甲、耿风利、陈秀玲上网追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全利为牟私利,在担任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企业需要短期周转资金,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不能退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全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全利上诉主要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认定其系主犯不当,量刑重。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全利为牟私利,在担任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不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赵全利伙同他人以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向社会大众公开宣传,以该企业的名义吸收资金,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量刑并无不当。上诉所提其系从犯,量刑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军审 判 员  张耀旗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