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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7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钢诉付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付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7649号原告王钢,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被告付饶,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原告王钢与被告付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钢起诉称:2015年4月10日,付饶向王钢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承诺2015年4月27日前归还借款,但付饶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故王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付饶返还借款3万元。被告付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付饶向王钢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本人付饶今向王钢借款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同日,付饶向王钢出具收条,上载明“今收到王钢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王钢与付饶通过缔约及实际履行之方式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钢主张双方约定于2015年4月27日前返还借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王钢有权要求付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王钢要求付饶返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付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钢借款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付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天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