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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与何雪梅、戴克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何雪梅,戴克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21号申请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黄桷树人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5989。法定代表人官觉云,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何雪梅,性别不详,民族不详,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戴克碧,性别不详,民族不详,1948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何雪梅、戴克碧财产一案,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何雪梅、戴克碧名下的价值2.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的坐落于北碚区树人路xxxx号房产(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20㎡)一套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雪梅、戴克碧名下的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自有的坐落于北碚区树人路xxxx号房产(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20㎡)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