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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魏天武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天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183号罪犯魏天武,四川省巴中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天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魏天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于2014年4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天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魏天武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天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