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浙江博泰家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浩,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泰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董事长。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6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托人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本案系争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作为已垫付相关费用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上诉人的住所地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60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