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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口。法定代表人闵远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宁街。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董事长。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遂宁市分行营业部帐户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