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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全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号罪犯马全福,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回族,新疆霍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全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全福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全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全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