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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素云诉冯世良、魏玉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604号上诉人:王素云,女,汉族。上诉人王素云因不服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民初字第8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素云一审起诉被告冯世良、魏玉彬存在侵权行为,诉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公开场合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26806元。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主体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卫 俐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