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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大玲与被执行人耀县耀水汽车队支付令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大玲,耀县耀水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丁大玲.被执行人耀县耀水汽车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大玲与被执行人耀县耀水汽车队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耀法民督字第08号支付令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债务322000元、支付令受理费2933元、执行费7444元,以上合计33237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耀县耀水汽车队在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有309181.2元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918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