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75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大富,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学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凌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