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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执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与范利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范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093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陆晓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范利明(系锡山区圣尊商业设备厂业主),)庄郎前1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与被执行人范利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0007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书,范利明应根据环保局作出的锡山环罚决(2014)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内容,停止生产并缴纳3万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范利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环保局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范利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责令其于2015年8月1日前自觉履行,但范利明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范利明无银行存款。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范利明无存款记录。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范利明名下无车辆登记。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范利明对外无投资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范利明名下无房产登记。2015年10月2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环保局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范利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范利明经营地执行,查得范利明已停止经营。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环保��意见,环保局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相应加处罚款未执行到位,执行费0.035万元亦未能收取。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范利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亦不能提供范利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000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范利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环保局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范利明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闵仕君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