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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8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云凤等二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云凤,高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19号。法定代表人孔成明,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男,1984年6月30日生,哈尼族,系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朱云凤,女,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高玉生,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农行职工,云南省元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云凤、高玉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于2015年6月28日本院依法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高玉生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后,而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现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志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