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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宣告孟二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蛇小,孟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托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孟蛇小,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申请人孟生女,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申请人孟蛇小、孟生女要求宣告孟二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蛇小、孟生女称,孟二蛇系申请人的同胞兄弟,2013年7月30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3年8月2日,申请人发现此事后报警,托克托县交警大队发出协查通报并通过托克托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寻人启事。孟二蛇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孟二蛇死亡。经查,孟二蛇,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住托克托县双河镇XXX村,身份证号码150XXXX****XXXXXXX,系申请人孟蛇小、孟生女的弟弟,因2013年7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至今下落不明,经托克托县公安局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孟二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孟二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孟二蛇从事故发生之日2013年7月30日至今超过2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孟蛇小、孟生女多次寻找,托克托县交警大队发出协查通报并通过托克托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寻人启事,本院在互联网上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经托克托县公安局证明孟二蛇不可能生存。孟蛇小系孟二蛇的哥哥,孟生女系孟二蛇的姐姐,现申请宣告孟二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孟二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收。审判员  杨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