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杜立海、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立海,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杜立海,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潘显勇,董事长。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杜立海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308.7元【其中,护理费、工资等合计78234.7元、案件执行费10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