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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冻结2016赣0321-9 潘跃华 公积金60000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1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56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莲罗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潘某某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某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某某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为000021896内的住房公积金陆万元整。(此页无正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梅生审判员  廖秒生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