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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楠与李全乐、津石飞越(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李全乐,津石飞越(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918号原告李楠,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段瑞(系李楠丈夫),男,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李全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津石飞越(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马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与被告李全乐、津石飞越(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津石飞越(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瑞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锦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