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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特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代表人:吕呈。委托代理人:张斌照。被申请人:耿纪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辽河路北161号42幢601室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38898.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1月5日利息16638.08元、罚息279.53元、复利444.68元,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丰芳芳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申请按揭贷款。同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申请人为购买房屋向申请人申请贷款,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即2012年11月26日至2027年11月26日,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水平下调10%,为浮动利率,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约定还款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的对日,如当月没有借款期限起始日的对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约定还款日。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含被申请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辽河路北161号42幢601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等。申请人依约于同日将借款50万元交付被申请人。2013年1月25日,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被申请人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截止2016年1月5日,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38898.41元,利息16638.08元、罚息279.53元、复利444.68元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及抵押担保关系均合法有效。申请人按约发放借款后被申请人逾期未还,亦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就其名下的抵押财产在尚欠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耿纪海名下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辽河路北161号42幢601室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38898.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1月5日利息16638.08元、罚息279.53元、复利444.68元,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4072元,由被申请人耿纪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丰芳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