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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少娟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10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家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2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一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黄家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吴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中社南七巷四号开设赌场,每晚聚集多人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至今获利近万元。2015年9月29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及多名参赌人员。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吴某是初犯、主观恶性比较小;3、涉案赌场开设时间不长,获利比较小;4、被告人吴某上有80岁母亲,下有三个未成年小孩需要其照顾。请求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新雅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陈某、赵某、黄某的证言、对被告人吴某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赌资的签认;证人余某、龙某的证言、对被告人吴某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的签认;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的签认;被告人吴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吴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阳秋林巫惠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