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徐州新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志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徐州新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碧螺山庄农贸市场西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云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志祥。原告徐州新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郭九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新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云凤、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志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6日,原告与徐州经济开发区碧西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对碧西社区一二三区的日常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外运、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原告收取物业服务费每月0.2元一平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5日的债权债务全部移交原告,并对其他事项也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该小区进行了管理,并多次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家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3年的物业费197元,滞纳金21元。被告秦志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原告与徐州经济开发区碧西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对碧西社区一、二、三区的日常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外运、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原告收取物业服务费每月0.2元一平方,并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季度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缴清,逾期不交者,按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5日的债权债务全部移交原告,并对其他事项也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该小区进行了管理,并多次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家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物业服务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的物业服务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家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可以认为其尽到了物业服务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新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3年物业费197元,滞纳金2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秦志祥负担(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九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