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高海玉、王妮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高海玉,王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24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责人李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毅,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玉。被告王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告高海玉、王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敏名下银行存款276,69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海玉、王妮名下银行存款276,69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麟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