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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129-3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倪某某与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彩礼礼金2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400元,并缴纳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款项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恢林审 判 员  金小清代理审判员  郭吉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