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执字第0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129-3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倪某某与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彩礼礼金2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400元,并缴纳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款项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恢林审 判 员 金小清代理审判员 郭吉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