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正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