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祖彬、佛山市顺德区中豪服装有限公司等与郑丽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祖彬,佛山市顺德区中豪服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豪服装洗水厂,郑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祖彬,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东堤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祖满。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豪服装洗水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面下沙围。投资人:陈祖彬。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月洁,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丽丽,女,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再审申请人陈祖彬、佛山市顺德区中豪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豪服装洗水厂(以下简称天豪洗水厂)因与被申请人郑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祖彬、中豪公司、天豪洗水厂申请再审称:本案约定的利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无效的,应当返还或抵扣本金。据此,请求立案再审等。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陈祖彬、中豪公司、天豪洗水厂主张其于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2月27日分八次各支付的5万元(合共40万元)利息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认为超出部分不应当认定为支付利息,应认定为偿还本金。对2014年2月前陈祖彬、中豪公司、天豪洗水厂偿还的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四倍利率的部分,二审判决认定为自然债务,如债权人请求给付的不受法律保护,但债务人已经给付的,亦不得请求予以返还或作为本金予以扣除,并无不当。陈祖彬、中豪公司、天豪洗水厂现对此不予认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故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祖彬、中豪公司、天豪洗水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祖彬、佛山市顺德区中豪服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豪服装洗水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洪 堂审判员 陈 少 林审判员 张 学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浩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