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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2月14日对其继续予以取保候审。辩护人冯济军,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冯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段某在洪江市熟坪乡大垅溪组大垅溪村188号两人合伙开办的大垅溪村筷子厂内,因账务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双方用拳头互殴,经周围邻居及厂内员工拉开后,被告人唐某便朝厂里租用的厨房内走去。之后,段某也进入厨房,两人在厨房内再次发生互殴。段某用拳头朝唐某头部打击,致唐某左颧弓及左眶外侧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唐某抓起厨房饭桌上的一个菜碗朝段某头部和面部砸击,致段某头皮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颧部软组织挫裂伤。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左侧颧弓、左眶外侧壁骨折,其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洪江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段某面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唐某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段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唐某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向某、贺某、罗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范围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段某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段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段某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且取得其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胡南数三人民陪审员 杨 胜 德人民陪审员 向 开 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沙 沙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