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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蒋中进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7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中进(自报),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中进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于2016年1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中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中进前租住于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二村一出租屋,与被害人苏某居住的房屋相邻。期间,蒋中进发觉苏某系弱智人员,且一直在家。2015年8月的一天中午,蒋中进萌发奸淫苏某的邪念,后乘苏某单独在家,且无人发觉之机,翻墙潜入苏某家中,脱掉苏某的衣裤后对其实施奸淫。2015年9月27日中午,蒋中进又乘苏某单独在家,且无人发觉之机,再次翻墙潜入苏某家中,脱掉苏某的裤子后对其实施奸淫。蒋中进作案后准备离开时,适逢苏某之母回家发现并叫喊,蒋中进即逃离现场,后被古巷镇枫洋二村的治安队员及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审查。经法医学DNA检验鉴定:现场勘查提取的疑似精斑与蒋中进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经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苏某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期间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中进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蔡某琴、苏某辉、苏某伟、苏某、刘某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和现场拍照,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妇检记录,被告人蒋中进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中进明知系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仍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中进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蒋中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蒋中进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蒋中进对此没有异议。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中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英才人民陪审员  吴奕校人民陪审员  陈伟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乔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