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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民初60号原告徐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单和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农民。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立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单和强,被告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丙。由于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时缺乏共同语言,性格差异较大矛盾较多,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在审理中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