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王鸣诉石河子市天推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贵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鸣,石河子市天推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贵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鸣,男,1981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磊,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天推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城区乌伊公路南11小区******号。法定代表人:王玲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书琴,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忠,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上诉人王鸣为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天推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贵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天推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书琴、被上诉人王贵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5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高 飞审 判 员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