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6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曹永诉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瓦房店共济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瓦房店共济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418号原告:曹永,男。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瓦房店共济街店。法定代表人:刘清,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曹永诉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瓦房店共济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曹永承担。审判员 慈连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