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1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孟君与欧光荣、颜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君,颜英,欧光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647号原告:陈孟君,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超,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颜英,女,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欧光荣,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孟君与被告颜英、欧光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建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孟君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超,被告颜英、欧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孟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日14时许,原告陈孟君前夫去二被告处看望母亲,双方发生抓扯,原告陈孟君来后规劝,被二被告殴打、推到致伤。同日,原告陈孟君入住江津区中医院、华西医院等产生损失,即医疗费1535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80元/天×19天)、护理费1900元(100元/天×19天)、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003元(91.75元/天×33天),共计22273.60元,请求二被告赔偿上述费用的50%即11136.80元。被告颜英、欧光荣辩称:未打原告陈孟君,不承担责任。理由:原告陈孟君把母亲赶出来了,不是来看母亲。当天过新年,欧光友喝醉酒到我们经营的麻将室来,麻将室坐满了人,欧光友来闹,我们就让其到屋里床上睡会儿,之后,原告陈孟君来到麻将室,走到被告欧光荣的跟前就揪到衣领并拉着不放,于是被告颜英就拉着原告陈孟君的手,让其放开被告欧光荣,原告陈孟君不放手,把被告欧光荣的衣服都扯烂了,自己滑倒在地。当时,现场有人看到了上述过程,方某某、陈某某等参与了劝架。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孟君与欧光友曾系夫妻关系,在此次事件之前二人已经离婚;被告欧光荣与欧光友系同胞兄弟;被告欧光荣与颜英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渝惠还房28幢1-7经营麻将室。2015年1月1日下午,欧光友酒后到二被告的麻将室(当时有很多人在打麻将),期间,欧光友与被告欧光荣发生纠纷,被劝开后,欧光友报警并打电话给原告陈孟君,原告陈孟君到麻将室后遂到被告欧光荣面前抓住其圆领长袖衣衫领子不放,见状,被告颜英过来站在二人中间用手拉原告陈孟君抓着被告欧光荣衣领的手,让其放手,僵持中,被告欧光荣的衣衫从衣领处被扯破致大半个衣身从中间一分为二,原告陈孟君顺势摔倒。随后,有人拨打“120”,原告陈孟君被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1天(1月12日出院),入院中医诊断:“筋伤-气滞血瘀”,西医诊断:“1、闭合性脑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中医诊断:“筋伤-气滞血瘀”,西医诊断:“脊髓震荡伤;2、周围神经损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医嘱:“1、建议继续住院治疗;2、注意休息,建议休息两周;3、门诊随访。”产生医疗费8313.15元。2015年10月13日,原告陈孟君到江津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8天(10月23日出院),入院与出院诊断均为:“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颈椎退行性变;3、左侧肩周炎;4、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医嘱:“注意休息,清淡饮食;2、出院带药;3、门诊随访。”此次住院产生医疗费4987.05元。另查明:事发当天,有人报警,2015年1月4日、1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民警分别对原、被告及欧光友进行了询问。2月20日,派出所民警给双方做调解,因二被告不同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病历及住院医药费收据、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江津华西医院住院病案及医药费收据、照片、衣衫、工作经历证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照片、衣衫等能够证明原告陈孟君在欧光友、被告欧光荣纠纷停止后到达麻将室,首先抓到被告欧光荣的衣领,被告颜英用手拉原告陈孟君抓衣领的手并让其放手,衣衫被扯破等事实。首先,原告陈孟君先动手,自身行为引发了原、被告之间的僵持行为,应当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其次,在被告欧光荣被原告陈孟君抓住衣领不放的情况下,被告颜英前来让原告陈孟君放手,比较正当,且从常理来讲,被告欧光荣是男性,被告颜英作为妻子站在二人中间用手拉原告陈孟君抓衣领的手让其放手并无不当,从被扯破的圆领衣衫的损坏程度看,可看出原告陈孟君抓被告欧光荣衣领时的力度较大及抓住后并未立刻松手,导致了双方处于僵持状态,在这种力度较大的情况下,原告陈孟君因衣衫被扯破顺势摔倒具有高度盖然性,且综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对原告陈孟君进行殴打、将其打倒在地等,故在此次事件中,原告陈孟君是因自身行为导致了自身受伤的后果,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对原告陈孟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孟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孟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未按要求在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