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余姚市城区最良硬质合金厂、吴文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城区最良硬质合金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催字第26号申请人:余姚市城区最良硬质合金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梨洲街道最良村。代表人:吴文学,该厂总经理。申请人余姚市城区最良硬质合金厂(普通合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888054、出票日期2015年6月16日、到期日2015年12月16日、票面金额71521.46元、出票人宁海县吉盛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展慈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余姚市城区最良硬质合金厂(普通合伙),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城区最良硬质合金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城区最良硬质合金厂(普通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 羽审 判 员 阮海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