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翁牛特旗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继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继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赤峰市翁牛特旗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范素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继昌,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赤峰市翁牛特旗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继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翁牛特旗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继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