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嘉、厦门鑫通铖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过户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文嘉,厦门鑫通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105-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嘉,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鑫通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书东,业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嘉、厦门鑫通铖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嘉名下位于厦门市碧山路128号3403室房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上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2016年1月11日,竞买人林焱以人民币5303800元的价格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嘉名下位于厦门市碧山路128号3403室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刘文嘉名下位于厦门市碧山路128号3403室房产归竞买人林焱(身份证号码:352227197511104034)所有。三、竞买人林焱可持本裁定书及时到相关单位办理权属转移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助理审判员 连品方助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