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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郁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7号原告郁某。委托代理人马书红,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郁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对被告麻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审判员  孙保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