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郁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7号原告郁某。委托代理人马书红,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郁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对被告麻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审判员 孙保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