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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正毕与张政欠款纠纷一案追加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毕,张政,邱绿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异5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毕,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襄阳市樊城区计划局干部,住樊城区委家属院。被执行人张政,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第三人邱绿娜,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樊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正毕与张政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政与邱绿娜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邱绿娜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邱绿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邱绿娜应与张政共同对申请执行人王正毕清偿债务10万元。邱绿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正毕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