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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大丰市双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双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3025号原告大丰市双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泰丰村。法定代表人管仁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育才路南首一号(附属楼)。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霞,该公司财务科员工。原告大丰市双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租赁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双龙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桂江,被告中伟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为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龙租赁公司诉称,被告在承建大丰市鸿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隆公司)的大丰市春江花苑小区工程过程中,承租我公司塔机,尚欠我租金239000元未结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39000元,并承付此款自起诉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中伟建设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的租赁关系以及所欠租金数额没有异议,但我公司已将向鸿隆公司付款239000元的收条和委托书交由原告,委托由原告向鸿隆公司收款,该款项已由鸿隆公司直接支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中伟建设公司承建了鸿隆置业公司发包的大丰市春江花苑小区工程。2012年7月9日,双龙租赁公司(甲方)与中伟建设公司(乙方)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QT240型塔机5台,在春江花园工程使用,使用高度27米,工期每台2**天,每天200元/台,进场费每台35**元,退场费每台35**元。双方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2015年2月3日,双方经结账,中伟建设公司结欠双龙租赁公司租金239000元。于是,当日中伟建设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条,今收到鸿隆置业有限公司春江花苑工程款贰拾叁万玖仟元正(239000元)(春江花苑工程塔吊租金结清,如鸿隆公司未付款,拿原收条到公司换取管仁祥收条,以鸿隆置业公司转账的汇款凭证为准,中伟建设公司(加盖公司)2015.2.3)。”中伟建设公司将此收条交双龙租赁公司并委托其向鸿隆公司要款。最终鸿隆公司未能向双龙租赁公司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义务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塔机租赁合同书、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塔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被告出具手续委托原告向发包方收取款项,因发包方鸿隆公司未能向原告支付款项,故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尚未消灭,被告仍然有向原告支付租金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丰市双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39000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履行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5元,由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胥谨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义务人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