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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大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大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4901号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被告孙大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大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