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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郜瑞田、孟丽如等与郜瑞芳、李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瑞田,孟丽如,郜瑞芳,李华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郜瑞田,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孟丽如,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瑞芳,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华民,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晶超、杨利英,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郜瑞田、原告孟丽如诉被告郜瑞芳、被告李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原告郜瑞田、原告孟丽如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郜瑞芳、被告李华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郜瑞田、原告孟丽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瑞田、原告孟丽如撤回对被告郜瑞芳、被告李华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为2173元,由原告郜瑞田、原告孟丽如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