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鑫东大耐火材料经销部与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鑫东大耐火材料经销部,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756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鑫东大耐火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600318076。负责人何礼荣。诉讼代理人毛华松,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注册号:440785000000731。法定代表人莫志辉。诉讼代理人孔繁钊,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鑫东大耐火材料经销部诉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驳回,被告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鲁长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何礼荣及其诉讼代理人毛华松,被告诉讼代理人孔繁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长期向原告采购耐火材料,交易方式为先送货,后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88419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支付不负。为实现债权,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8419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在原告能够提供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我方确认拖欠货款的事实,对欠款数额确认。2、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3、由于被告现已处于全面停止经营状态,被告方正积极出具所有债权人的处理方案,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调解时间。经审理查明:原告应被告需求向其供应耐火材料,被告收货后向原告出具5张证明单、一张结算单,确定共计欠原告货款188419元。其中30599元,定于2015年1月17日支付;36252元定于2015年3月28日支付;17741.50元定于2015年4月23日支付;5062.50元定于2015年6月23日支付;6000元定于2015年11月5日支付,92765元未约定支付时间。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拖欠货款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88419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予支付,原告因此主张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按照如下方式支持原告利息诉求:其中182419元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6日起计算,6000元从2015年11月6日其计算,均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鑫东大耐火材料经销部支付货款188419元及利息(计息方式:其中182419元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6日起计算,6000元从2015年11月6日其计算,均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鑫东大耐火材料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034元、财产保全费1462元,合计34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浩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百度“”